首先,從本質(zhì)上看,聽證只是一種調(diào)查或查證方法,是決策機關在行使決策權作出決策過程中的一個查清事實、聽取意見的手段。因此,聽證不可能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的司法原則相矛盾。
而職務犯罪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則有利于案情的公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所說的那樣,要強化正當行使減刑、假釋裁量權的意識,確保辦案質(zhì)量,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同時要強化廣泛接受監(jiān)督的意識,確保減刑、假釋工作符合社情民意。
今年4月,最高院表示今后對減刑、假釋案件將一律實行公示制度和有條件的公開聽證制度。目前,各地已有大量法院進行減刑、假釋試點工作。如何讓更多的假釋、減刑案件能夠進行公開聽證,并加以制度化,這勢必是司法工作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四川 孟嗣貴 公務員)
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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